一、在我国破产抵销权有哪些限制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破产抵销权有以下限制条件。
1、可进行破产抵销的债务仅以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为限
《破产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即破产企业债权人用以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取得的,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的新取得的债务不得进行抵销。因为,允许该种情况的抵销,债 务人的债务人可能会以极低的价格受让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既免除了债务人对破产人的负债,又使破产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额清偿的不公平的后果,违背破产法 设立抵销的宗旨。
2、破产债权人恶意负债不能抵销
《破产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 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由于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能受偿的份额一般很低,法律若允许债权人将该负债与其破产债权相抵销,则意味着该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优先或全额清 偿,违反破产法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但是如果有法律规定比如继承,或者破产申请前1年所发生的原因(比如1年前双方已订有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负 债的,不在此限。
3、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取得的债权不能抵销
破产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因为法律 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二、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是指对于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在破产人被宣告破产时,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或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得不依破产程序,将其对破产人的债权和债务予以抵销的权利。
破产抵销权的限制条件在我国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中有明确的解释说明,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每一位公民都应该做到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并且熟悉法律规则,遇到事件的时候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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