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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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意思就是虽有法律的规定但当事人可以加以选择,简单的来说就是,我国的新公司法当中明确的规定,可以在公司章程当中自行约定有些事宜。也就是公司并非必须要先尊重于公司法的规定,有很多重大的事项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才更加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是什么意思?

一、公司法任意性规范是什么意思?

任意性规范指虽有法律的规定但当事人可以加以选择,法律允许当事人做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法律的条文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另外规定和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

《公司法》修改以后,将归有更多的任意性规范,所谓任意性规范,就是允许在章程里面自己去规定了,不完全由法律来规定了,允许章程自己规定了。给我们的公司,给我们的企业更多的自由意志,国家减少这种强力性的干预,非得按这么去做,章程可以自己去规定了。

公司法在本质上属于私法,是调整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公司法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合同范本,而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有力的维护者,最了解自身的利益所在和利益需求,是否适用公司法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公司法应当具有有一定的任意性。

二、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规定有哪些?

1、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对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对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程序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5、对股东大会决议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对董事长履行职责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现在基本上除了国有企业之外,国家已经在很大力度上减小了国家权力对于民营企业的干涉。因为有些情况是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当中才会遇到的,如果非要强制性的按照公司法来进行操作的话,反而并不利于公司的运营。所以,公司法当中也不止一条的提到,在公司章程中对此事项有规定的,就先遵从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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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要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在市场内设立醒目的公告牌,明示交易服务流程、交易手续办理说明及注意事项、收费项目及标准、驻场商户管理规则、客户查询和监督电话号码等内容,在销售展示车辆显要位置明示《二手车交易车辆信息表》,并作为交易合同附件。  
(二)要建立车辆的索证索票制度,亮照、亮证经营,杜绝拼装、盗抢、等非法车辆流入市场,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为办理二手车交易、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结算、纳税等提供服务条件。要根据税务机关委托,依法代收代缴国家税收。建立入场经营户的登记和经营信息统计档案。因管理不当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在查验交易合同及相关证照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为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企业进行交易的二手车买方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四)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不得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活动。二手车经纪机构应进入二手车交易市场从事经纪活动,并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签订相关协议。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内进行。  
(五)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只能为在本市场内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交易的二手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得为其他二手车市场和二手车经销企业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六)建立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书面报送给市商务局市场秩序科备案。  二、引入二手车流通行业的退出机制。市商务、公安、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行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擅自从事开办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予以取缔和处罚。对经营场地已挪作他用或经营秩序混乱、交易行为失控、市场管理混乱、违规经营、不使用统一交易合同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提出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缔。严厉查处二手车交易中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场外交易以及经营禁止上市交易车辆的行为,切实维护二手车交易市场行业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建立二手车市场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备案管理,为二手车交易市场办理手续。在日常经营中,要按时组织经营信息报送。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的同时,为依法依规经营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等服务,促进二手车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对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法律法规及本通知规定的,严肃查处其违规行为,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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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信用卡推出了弹性还款的服务,这个服务实际上就是延期还款。用户可以选择延长1期或2期还款,一旦选择好,需要一次性支付延期还款的手续费。这个延期还款不会算逾期还款,因此征信中不会有信用卡逾期还款的记录。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弹性还款是什么意思的问题,如您还有其他疑惑,可点击页面咨询按钮,会有专业法务为您分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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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租赁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经营性租赁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经营租赁
租赁,出租人,物件,设备,承租人,提供 经营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形式,它是指出租人不仅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使用权,还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保养、保险、维修和其他专门性技术服务的一种租赁形式(融资租赁不需要提高这个服务)。经营租赁是:—项可撤消的、不完全支付的短期
租赁,出租人,物件,设备,承租人,提供
经营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形式,它是指出租人不仅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使用权,还要向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保养、保险、维修和其他专门性技术服务的一种租赁形式(融资租赁不需要提高这个服务)。经营租赁是:—项可撤消的、不完全支付的短期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不得随意撤销)。
其业务特征表现为:
(1)、租赁物件的选择由出租人决定;
(2)、租赁物件一般是通用设备或技术含量很高、更新速度较快的设备;
(3)、租赁目的主要是短期使用设备;
(4)、出租人既提供租赁物件,又同时提供必要的服务;
(5)、出租人始终拥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并承担有关的一切利益与风险;
(6)、租赁期限短,中途可解除合同;
(7)、租赁物件的使用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二、经营性租赁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租赁会计准则同时又列出了以下五项具体标准,符合其中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就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也会占租赁资产使用寿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做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指南,上述认定融资租赁标准的量塑竖圭要包括:
(1)优惠购买选择权所指的购价,只是象征性的,其实是一种名义购买价。在实务中,一般可按照低于5%(含5%)来掌握。
(2)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这里的“大部分”是指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 75%以上(含75%)。
(3)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是指90%(含90%)以上。
可见,按照我国现行的标准划分,凡是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低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90%的,都不是融资租赁,而是租赁会计准则中所称的经营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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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性合同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实践性合同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实践性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传统民法中,定金、借用、借贷、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性合同。随着现代化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仓储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须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因而银行信贷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铁路、航空等运输合同,早在我国经济合同法上均已脱离实践性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性合同。
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所谓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诺成性合同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性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所谓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是指在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解释实践法律行为称:实践法律行为系“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要交付实物或实施劳务,法律行为才认为成立,如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合同是否实践合同,查合同法第308条仅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货物运输合同属于基于委托而生之合同,其前提条件是相互之间有信赖关系。如相互信赖关系不复存在,应允许托运人随时解除合同。如此既可以救济托运人的权利,又可以通过赔偿损失平衡承运人的利益。因此,货物运输合同不能作实践合同处理。另外,传统学说多认为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按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性质属于诺成性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性质属于公证债权文书,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其他赠与合同即一般赠与合同,性质属于自然债,合同一经签订即成立和生效,但受赠人不得要求交付。无论哪种情况,都排除了赠予合同为实践合同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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