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需要收据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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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收到离婚协议财产一方,是不是必须写收据,是俩个人的事情。如果俩人一致同意不用写收条的话,也是可以的。因为,离婚协议的财产部分实际上就是合同,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都是可以的。如果俩人已经互不信任,还是应该写收条的好,这样可以免得将来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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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需要收据吗?

收到离婚协议财产一方,是不是必须写收条,是俩个人的事情。如果俩人一致同意不用写收条的话,也是可以的。

因为,离婚协议的财产部分实际上就是合同,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都是可以的。如果俩人已经互不信任,还是应该写收条的好,这样可以免得将来出现纠纷

如果不写收条的话,收到财产一方,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书上加上一句已收到协议中确定的全部财物也是可以的。

下面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离婚时怎么样证明财产

1、财产是婚前取得的证据

男女双方结婚前的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结婚后,都属于一方所有。这个财产的性质不会因为结婚年代的长短而发生变化,除非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归属有了书面的重新约定。由于婚前财产范围的确定一般是按照登记结婚的时间来确定的,登记结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登记结婚后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对于房产等不动产,由于我国普遍建立了登记制度,所以离婚时发生纠纷时,可以提交法定登记机关的登记证,以证明自己是婚前拥有了相关不动产的所有权。而对于首饰、电器等贵重的动产,可以提交购买这些物品时的发票,因为发票上是有购买日期的,所以根据发票上的日期就可以确定购买的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从而判断财产的归属。需要注意的是,在购买物品的时候,有的卖方给的不是发票而是收据,这种收据由于不是正规的票据,如果发生纠纷,而在庭审的过程当中,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该收据的真实性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一般不会采信收据,所以购买贵重物品时,要开立正规的发票。当然,如果没有发票的话,是通过信用卡付账的,也可以提交信用卡对账单来证明财产的取得时间。

2、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是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证据。

3、财产明确归一方所有的遗嘱赠与合同

4、物品属于一方专用的证据。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7、共同财产的证据

(1)涉及不动产的证据。在我国,不动产主要是指住房。由于我国实行的是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并存的二元经济模式,所以住房的管理制度也就有些不同。一般来说,城市住房大部分属于商品房,这些商品房都必须经过相应的产权登记,有权机关才会发给产权人房屋所有权证书。所以,如果夫妻双方有自己共有的商品房的话,在起诉离婚的时候一定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而对于农村的住房,由于绝大部分属于自建房,而且农村的房屋登记制度也不完备,所以房屋一般没有所有权证书。但是农村建房涉及宅基地的审批问题,一般在建设房屋的时候会有宅基地使用证,而我国实行“地随房走”,所以在起诉的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宅基地使用证来证明相应的房屋产权归属。

(2)涉及动产的证据。离婚的时候,如果要求法院分割汽车、冰箱、电视等动产的话,一般来说,由于这些动产都直接归双方使用。一般都属于婚后财产,采用实物分割或变价补偿等方式平均分割。

综合上面所说的,夫妻离婚之后,是要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在分割财产的时候双方是一定要协商清楚,签订财产分割的协议这样双方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而且如果互相还不能完全信任,是可以用其它文件来再次签的,所以,处理双方财产的事情只要双方自愿怎么样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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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需要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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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的补充规定第一条: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我国婚姻关系以登记为法定成立要件,即只有领了结婚证的双方才有婚姻关系,才是夫妻。那么,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在一起,视为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不享有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权利。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同居期间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历来是当事方争议的焦点,也是判案的难点。相关的法律依据只有一个相近的司法解释,就是11月21日最高人民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实行的《婚姻法解释
(一)》已将“非法”二字删除,称为“同居关系”。据此,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可以分割的,但须按照法律规定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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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需要证据吗
[律师回复] 对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需要证据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的补充规定第一条: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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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同居期间财产如何认定和分割历来是当事方争议的焦点,也是判案的难点。相关的法律依据只有一个相近的司法解释,就是11月21日最高人民颁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实行的《婚姻法解释
(一)》已将“非法”二字删除,称为“同居关系”。据此,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可以分割的,但须按照法律规定来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的证据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证据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财产分割的证据有哪些
1、《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2、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称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条件有三:一是为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三是依法所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离婚如何证明对方有过错
1、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与他人同居。即,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即有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财产和人身、精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方的行为与受害方的利益损害有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所以,此违法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间也具有因果关系,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
4、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必须具有主观过错,而配偶另一方没有过错。而且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必须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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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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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方的行为与受害方的利益损害有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所以,此违法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间也具有因果关系,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
4、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必须具有主观过错,而配偶另一方没有过错。而且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必须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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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条件有三:一是为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三是依法所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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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即有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财产和人身、精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方的行为与受害方的利益损害有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所以,此违法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间也具有因果关系,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
4、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必须具有主观过错,而配偶另一方没有过错。而且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必须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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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价金分割,即将共有物变卖或者拍卖,夫妻双方就变卖、拍卖取得的价金进行分割。

3)作价补偿。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财物,根据财物的价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离婚财产分割注意哪些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应当注意以下因素:(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6)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8)属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适用正常离婚程序的处理方式;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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