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3月3日,被告巫XX到原告兰州某某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做地面杂工。6月13日,被告在工作时受伤,之后先后两次住院治疗。此前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6月29日,被告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二、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原告提出三项诉求:一是确认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是无须支付被告工伤待遇133,706.55元;三是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应支付工伤待遇。
被告则答辩称,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应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原告应依法支付工伤待遇,请求维持仲裁裁决结果。
三、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关键证据就是之前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生效法律文书。这一文书明确了双方在特定时间段内的劳动关系。在确定劳动关系终止时间时,法院结合被告的治疗情况以及双方未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事实来判断。而在核算工伤待遇金额时,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和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四、法院的认定逻辑
劳动关系方面
由于生效判决已确认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原告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不予支持。这是遵循了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原则。
劳动关系终止时间方面
结合被告治疗情况及双方未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事实,法院认定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因为被告受伤后进行治疗,之后双方不再有劳动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这个时间点是合理的判断。
工伤待遇金额方面
法院核算各项费用总计为152,499.55元。但因被告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应视为认可仲裁结果,所以原告支付金额以仲裁裁决的133,706.55元为限。这体现了当事人对仲裁结果的处分权以及法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程序衔接方面
因原告起诉,仲裁裁决未生效,但法院审理以仲裁请求和诉讼请求为限。这是符合诉讼程序规定的,确保了案件审理的范围明确。
五、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一是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解除;二是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被告支付工伤待遇赔偿款133,706.55元;三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由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的解正军律师代理。
六、法律建议
在工伤纠纷中,劳动者要及时保存好与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相关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一旦发生纠纷,这些证据能为自己的权益提供有力支持。同时,对于仲裁裁决结果,如果不满意要及时提起诉讼,避免因未起诉而被视为认可仲裁结果。
七、结尾
在这起工伤赔偿案件中,原告公司试图否认劳动关系和工伤待遇,但最终被告成功获得了应有的赔偿。解正军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被告维护了合法权益。解正军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专业,本科的法学学习为他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关系和工伤待遇问题时,他能准确把握法律要点,找准关键突破口。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正是解正军律师专业能力的有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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