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探视权不出庭可以判决,可要求法院缺席审理,公告送达。探视的时间没有规定,但可以通过协议书或法院的调解文书进一步详细规定
可以通过以下步骤维护探视权
1、在协议书或在法院详细探视的细节(次数、时间、方式等)。
2、若对方无理拒绝探视,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其罚款或拘留)。
二,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只能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不能采取强行将子女交给享有探望权的当事人的做法。
《婚姻法(修正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望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
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执行法官会处于无所适从、进退两难的境地,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
1、视子女为私有财产。
2、报复心理。离异的夫妻,在离婚时往往一方有重大过错,如因第三者插足等,无过错方对“忘恩负义”之人常常是恼恨有加,利用自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利条件,拒绝对方探望子女,以使其身体疲惫,心灵受到折磨,从而达到自己报复对方的目的,
3、怕影响新的家庭。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大多是要再婚的,他(她)们不想让未懂事的子女知道新家庭中的父或母不是其亲生,更不想让己离婚的对方到自己新组成的家庭中来,以免影响新的夫妻关系及重新开始的新生活,故千方百计地阻止对方探望子女。
4、子女拒绝探望。
5、立法方面的不足。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法律审判但是无法执行的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对自身的权利有一定的认识,了解无法执行的原因,可以要求相关的法律的支持,比如说要求法院进行强制的执行,不断的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要求对方律行相应的义务,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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