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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中,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让原告的胜诉判决得以落地变现。一开始,原告仅知道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这一情况,关键证据严重缺失,不清楚被执行人原始股东是否存在问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情况。
王彦栋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具体的证据补强行动。他首先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接着,以公司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质证,认为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是真实有效的。王彦栋律师则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主张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后,最终迫使被执行人及股东主动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王彦栋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先通过调查令调取基础资料,关注异常情况,如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的关联;接着根据异常情况进一步深挖,以曾用名再次调取原始档案;最后依据法律规定,明确责任主体并提起诉讼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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