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一起职工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是包头意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为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某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是刘X。核心争议在于,刘X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以及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最初,刘X的家人仅掌握刘X与丈夫、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但这些间接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要素,存在不确定性。同时,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监控录像,这成为认定工伤的最大阻碍。此外,意公司提交的单位报告中,未提供刘X的病历,而意公司自行调取的住院病历中“现病史”记载与工伤陈述存在矛盾,这也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
周赫律师介入后,采取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行动。首先,协助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强调刘X受伤后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告知丈夫、发送受伤照片以及与同事沟通伤情等信息,这些微信记录的时间连贯性和内容合理性,结合次日就医诊断,足以认定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其次,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否定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意公司虽主张刘X“病历记载的受伤原因与工伤陈述不一致”,但刘X已对病历错误进行修正,且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病历修正不影响真实性,不能推翻微信记录等更直接、及时的受伤证据。再者,全面论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逐项出示受理通知书、听证通知书等全套程序性证据,证明某区政府严格履行了规定程序。最后,有效应对原告关于“病历矛盾”的攻击,通过庭审质证说明病历中“下楼梯”的描述系患者入院时的主诉,非最终诊断,且刘X表述不精确不能否定原始受伤事实,更重要的是,受伤当日的微信记录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描述。
在庭审中,意公司以“无目击证人、无监控”和“病历记载受伤原因与工伤陈述不一致”为由,质疑工伤认定事实。周赫律师则通过强调证据的有效性和关联性进行回应,指出不能因无监控或无人目击就否定工伤事实,病历修正不影响整体证据的证明力。
最终,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判决驳回原告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周赫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自己独特的方法论。一是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和连贯性,通过梳理间接证据的时间线和内容逻辑,形成有力的证据支撑;二是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引导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三是对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质证,针对对方提出的质疑,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多个角度进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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