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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菲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展了细致的duediligence(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工作。首先,收集韩某的护士执业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录音等证据,梳理案件时间线和关键事实;其次,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案件的法律定性做准备;最后,对医院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和反驳。
律师提出的核心法律观点如下:一是依据causation(因果关系),医院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与韩某解除劳动合同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支付经济补偿;二是根据burdenofproof(举证责任),医院对韩某的实际入职时间和工资发放情况负有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三是基于estoppel(禁止反言),医院不能在工资发放问题上前后矛盾,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工资。
法院最终认定,采信韩某主张的入职时间为201X年12月13日,支持韩某关于经济补偿和工资差额的请求。判决医院向韩某支付经济补偿X0X2X.X元,201X年12月13日至201X月1X日期间的工资XX00元,201X年X月至2023年X月期间工资差额XX3X.X2元,共计超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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