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江苏省丹阳市,某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某鞋业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鞋底材料,被告王X其以担保人名义在合同上签字。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原告累计供货639594.89元,而被告仅支付了18万元,尚欠459594.89元。原告诉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要求鞋业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王X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王XX在未出资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张琪律师自2017年开始在江苏省镇江市执业,接案后,从全案材料中锁定销售合同、提货单、增值税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作为突破口。销售合同签订于双方交易之初,以书面形式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提货单是2021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每次供货的记录凭证;增值税发票是原告开具给被告的纳税凭证;工商登记资料则记录了被告公司的股东出资、股权变更、公司减资等情况。
张琪律师拥有法学与管理学双学士学位,从业已十余年,累计办案达1000多件,是双证律师、合伙人律师。其擅长处理各类疑难复杂案件,包括买卖合同纠纷等。在本案中,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够准确分析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对于合同的有效性、股东责任的认定等问题有着深入的理解,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张琪律师接案后,第一件事便是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凭借其十余年的执业经验,敏锐地发现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存在股权变更和减资的情况,这可能影响股东的责任承担。随后,张琪律师对销售合同、提货单和增值税发票进行了仔细比对,确认原告的供货事实和被告的欠款金额。为了进一步查明被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股东出资情况,张琪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获取了被告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在庭审过程中,张琪律师提交了销售合同、提货单、增值税发票、工商登记资料以及调查获取的财务资料等证据,以证明原告的主张。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缺席判决,判决某鞋业有限公司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459594.89元及利息(以该金额为基数,按起诉日起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日);王X其对公司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王XX对王X其未按期缴纳的300万元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2488元由三被告负担。在结案前,张琪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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