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规定了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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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对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做出明确。其中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规定了什么?

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6、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9、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法院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原告没能找对法院的话,可能被对方提请管辖权异议。鉴于此,最高法结合民事诉讼法和审判经验,出台管辖方面规定。对各类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一一确定。这有利于指定各级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节约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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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
  1) 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2) 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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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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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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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国内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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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定管辖
  定义: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1、移送管辖
  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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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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