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商业交易的舞台上,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临沂市XX厂与福州XX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便是其中一例。XX厂按约供货后,XX公司却以未收到部分货物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这使得XX厂陷入了货款难以收回的困境。在此情况下,福州地区苏湖城律师接受XX厂委托,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XX厂开启了维权之路。
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在刑事辩护和民商事纠纷领域都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秉持着“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求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对待每一个案件都全力以赴。
在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XX厂与XX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XX厂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XX公司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但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苏湖城律师在二审中,面对XX公司提出的诸多上诉理由,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XX公司认为一审仅凭增值税发票和送货单认定交货事实违反司法解释,且送货单系伪造。苏湖城律师则指出,XX厂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招商银行收款回单及证人证言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证明XX厂已履行了交货义务,并非仅以增值税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来证明。同时,对于XX公司提出的交易方式问题,苏湖城律师通过分析付款和开票时间,指出XX公司主张的“先预付款、后交货、再开发票”与实际情况不符,其行为存在矛盾且有悖常理。
苏湖城律师还强调,XX厂对于其诉讼主张已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而XX公司应就其抗辩及反诉主张进行举证。在XX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应承担不利后果。
苏湖城律师不仅在法律专业上表现出色,还在行业内有着诸多贡献。他是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还受聘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他曾给福州实习律师培训班、福州律师等做专题讲座,分享自己的经验和知识。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苏湖城律师的观点,认为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结果不仅为临沂市XX厂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再次证明了苏湖城律师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他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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