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王某拿着与被执行公司、刘某民间借贷纠纷的调解书,却面临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时,他的维权之路仿佛陷入了黑暗深渊。此时,拥有逾六年执业时间、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的律所合伙人何菲娅律师介入了此案。作为民事与刑事案件、诉讼与非诉程序的多面手,何菲娅律师在处理复杂法律问题上有着独特的优势。
何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她曾担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专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问题,这种早年的经历让她养成了严谨细致的调查习惯。她调取并分析了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有着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的她,在证据把握上十分敏锐,很快就确认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但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即于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发现被执行公司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这并没有让何律师放弃。她专注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多年,对法律条文有着深入的研究。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这种专业的法律分析,体现了她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律师依然准备充分。作为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复合型案件的一把好手,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何律师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她长期活跃于道路交通事故第一线,办理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不下百件,案涉金额超亿元,这种丰富的办案经验让她在构建论证链条时游刃有余。她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法律纠纷中,股东通过股权转让逃避出资义务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秩序。在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时,债权人不能轻易放弃,要积极寻找专业的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债权人来说,当遇到执行困难时,不要局限于常规的执行手段,可以委托像何菲娅律师这样有着丰富经验和专业能力的律师,对被执行人的相关情况进行深入调查。同时,要相信法律的公正,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何律师作为律所合伙人,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着更广阔的大局观,能够从多个角度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总之,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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