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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某建设公司作为上诉人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某工程公司的全部本诉请求,并支持其全部反诉请求。某工程公司在一审胜诉后仍面临巨大挑战,对方以诉讼时效已过、工程款支付时间约定不明、一审事实认定错误等为由上诉,形势不容乐观。
这时,案件交到了来自云南昆明的杨艳律师手中。杨艳律师自2002年从事律师职业,执业至今已有十八年,专注于复杂、疑难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领域,有着丰富的诉讼、仲裁实务经验。
杨艳律师带领云南匠诚律师团队围绕诉讼时效、结算认定、工期顺延、竣工验收效力等核心争议焦点展开抗辩。在诉讼时效问题上,杨艳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精准抓住上诉人在《企业询证函》上签字盖章确认欠款,构成同意履行债务这一关键事实,有效阻断了上诉人的时效抗辩。
对于工期顺延问题,杨艳律师从竣工验收行为的法律意义切入,结合司法解释,论证上诉人与监理、设计等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并实际接收工程,应视为对工期顺延的认可,成功驳回了上诉人高额违约金的反诉请求。
经过二审审理,法院认为上诉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在《企业询证函》上签字盖章确认欠款,依法不得再以诉讼时效届满抗辩;上诉人与相关方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并实际接收工程,应视为对工期顺延的认可,被上诉人无需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工程公司应得的120000元工程款及相关利息全部得到支持,上诉人关于工期违约金、诉讼时效抗辩等主张均未获采纳。杨艳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帮助委托人实现了二审全面胜诉,高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工程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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