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XX是一名工程承包人,承接了中国XX公司山东XX项目部管道预制安装工程。2014年2月,张XX就开始组织工人施工,直到4月28日,双方才签订《山东XX项目部管道预制安装承包协议》。尽管工程在2014年11月就已施工结束并交付使用,但工程款的结算却成了难题。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的童彬超律师,拥有13年执业经验,在处理各类案件上经验丰富。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千余件,尤其专注于刑事业务及金融保险业务,此次他与同事一起受张XX委托,处理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张XX认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人工资,自己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垫付了大量工人工资。工程完工后,被告一直拖欠这部分款项。合同虽约定是暂定价格,但被告口头答复按成本结算,可后来换了负责人却又要按合同单价算钱,双方对价格调整始终未达成协议。
而被告XX公司则辩称,双方是关于人工、材料、机械、管理、社保等所有费用的承包协议,并非单纯的人工费协议。合同约定的是固定单价合同,履约中未对可调范围达成协议,应按合同单价进行结算。建管部门检查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但人工费不能作为结算依据,被告支付的工人工资和打到原告个人账户的钱款都是合同履约款。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围绕证据展开了激烈交锋。张XX提供了中核二三公司山东XX项目部管道队人员考勤表、自己制作的昊达项目工资表、借据以及与被告方林X的短信记录,试图证明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然而,被告对这些证据均不认可,认为考勤表与工程款无关联性,工资表是原告单方制作,短信真实性存疑且与事实无关联。
被告提交了昊达项目管道/设备施工(张XX班组)完成工程量费用明细表,显示已支付大部分工程款,并扣除了领用焊材、气体、劳保等费用以及罚款。但被告未能提供领用焊材、气体的票据和罚款的证据。
为确定工程造价和焊材、气体价款,双方分别申请鉴定。但由于双方未按鉴定机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鉴定申请被退案处理。童彬超律师深知,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至关重要。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负担工程造价的举证责任,被告负担焊材、气体的价款的举证责任。
童彬超律师凭借对建工行业规则的深入理解,指出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包含了员工薪酬,被告支付的工人工资是支付工程款的一种形式。同时,在鉴定无法进行的情况下,主张工程造价按被告认可的金额为准。最终,法院采纳了童彬超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00526.7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童彬超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行业经验。他不仅熟悉建工领域的合同条款和行业惯例,还能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在复杂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他曾成功处理多起重大案件,在业内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其团队化办案的方式也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力保障。此次案件的胜诉,再次证明了他在建工领域的专业实力和对行业规则、证据特点、裁判口径的精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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