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贵州XX县,原告徐X认为自己合法持有的松X股份制车队股权被擅自处分。其父亲徐X逸与母亲曾以163,000元取得该车队相应股权,父母离婚时约定股权归徐X所有。徐X逸去世前,车队负责人张XX与第三人徐X宇擅自将案涉股权出售给他人,徐X多次索要退款无果,遂将松X股份制车队、第三人徐X宇诉至XX县人民法院,主张张XX与徐X宇连带退还入股资金163,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32,600元,合计195,600元,并由张XX承担诉讼费。而张XX辩称仅对车队股份买卖履行监管职责,持股人可自由转让股份,此次股权处分是因徐X逸突发重病,徐X宇为救治亲属协商转让,自己是配合行为,无侵权行为。徐X宇则提出核心抗辩意见,包括徐X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股权处分征得徐X逸同意且是履行临时监护职责、徐X成年后已完成遗产清算等。
李光伟律师自2014年起在贵州遵义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上千件。接手案件后,他将目光锁定在遗产清算的书面声明这一证据上。该声明形成于徐X成年后,是在社区居委会的见证下,徐X与徐X宇等人就徐X逸的财产、债权债务完成清算后签署的,声明中明确双方无任何瓜葛,这一证据在证明双方已对股权处分事宜达成共识方面具有关键作用。
李光伟律师在合同类纠纷和公司类纠纷领域尤为专精,占其承办案件比例约60%。在本案股权处分侵权责任纠纷中,他的专业能力与案件需求高度匹配。合同类纠纷的处理经验让他能精准把握离婚协议等合同文件的效力和约束力,公司类纠纷的实践则使他熟悉股权处分等公司事务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流程,能够从专业角度分析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
接案后,李光伟律师首先快速梳理案件,明确了诉讼主体资格、侵权行为构成、遗产清算后果这三个核心争议焦点,凭借其多年积累的上千件案件办理经验,迅速构建起抗辩体系。在审查过程中,他发现徐X虽有父母离婚协议约定股权归其所有,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且未向车队主张过分红这一疑点。随后,他仔细比对相关合同文件和股权处分的过程,调查徐X逸重病期间股权处分的具体情况,申请社区居委会提供见证材料,提交案涉股权处分经徐XX同意的相关证据、遗产清算的书面声明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当事人的行为系合法的监护及财产处置行为。
最终,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徐X直接取得案涉股权所有权,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徐X宇等人处分股权系履行临时监护人的善良管理义务,未侵犯徐X合法权益;徐X成年后签署声明书应视为对股权处分行为的追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徐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徐X负担。在结案前,李光伟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清晰阐述当事人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为法院裁判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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