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莞XX公司生产销售“XX”蛋卷的行为侵犯了珠海某公司“XX”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东莞XX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坚称“XX”名称属社会公共资源,其使用获得香港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且“XX”与公司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珠海某公司在面对上诉时,陷入了可能败诉的不利局面。
这份材料被送到了广东珠海的律师郑捷峰手中。2022年开始执业的郑捷峰,年均参与及直接承办各类诉讼、仲裁与非诉讼案件不低于50件,总案件量超200件,有着丰富的商标侵权案件处理经验。他知道,这类上诉案件看似复杂,但关键在于从法律条文和事实证据中找到支撑原判的依据。
郑捷峰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他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珠海某公司作为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东莞XX公司将“XX”印在蛋卷产品上并销售的行为,构成对“XX”的商标性使用。即使其获得香港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但该商标在内地申请注册被驳回,不能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保护范围。
经对比,“XX”与公司的“XX”注册商标虽字形书写稍有差异,但文字组成、发音相同,整体上构成相似,且用于相同商品,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东莞XX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二审中,郑捷峰依据上述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进行辩护。法院最终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东莞XX公司侵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东莞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郑捷峰律师的努力下,珠海某公司成功维持了一审判决,不仅获得了15万元的经济赔偿及合理开支,也有效维护了自身的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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