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中,原告司某某因资金周转,于2025年3月向被告吐某某交付20万元款项,被告当场出具《收条》,明确收到款项并承诺2025年3月底前归还。还款期限到后,被告未返还,原告催款无果。在一审时,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收条》、沟通记录和视频,这些证据能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且款项已实际交付。被告抗辩案涉款项为入股款,并非借款,主张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顾建伟律师在一审时,就提交《收条》、沟通记录、视频等证据,证明双方借贷合意明确、款项已实际交付,被告负有按期还款义务。一审法院采纳其代理意见,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20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仅凭收条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案涉款项系转交某境外公司的投资款,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顾建伟律师在二审答辩时指出,《收条》明确记载“归还”字样,具备完整借贷合意与还款承诺,不属于单纯代收款项;聊天记录与视频可印证被告认可借款并承诺还款,证据链完整;被告主张款项为入股款,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与《收条》书面约定相悖;还款承诺系保证责任,并非附条件还款,被告应当按期返还。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被告以收条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款项是投资款等理由质证,但顾建伟律师用完整的证据链和清晰的法律分析进行回应。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信顾建伟律师意见,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全额追回20万元借款本金。
顾建伟律师处理此类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首先精准定性法律关系,结合证据规则准确确定案件性质;其次围绕核心要件构建完整证据链条,锁定案件事实;最后在面对上诉理由时,逐条驳斥,清晰区分不同法律概念的边界,稳定推进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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