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发生后,黄XX当日就被送往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后来又多次转院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江滨医院,累计住院170天。经诊断,他患有重型颅脑损伤等多项病症,出院后仍认知障碍、生活不能自理。
田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XX无责任。但相关责任方却怠于履行赔偿义务,黄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只能诉至法院。
黄XX诉前自行委托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精神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为八级伤残。可被告方对该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机构无相应资质,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最终确定黄XX精神伤残等级为六级,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案件审理过程十分复杂,法院根据原告申请追加华安XX公司为被告,根据被告永兴XX申请追加黄XX为被告,还先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各被告就事故责任划分、赔偿项目及金额等提出抗辩。被告永兴XX认为原告存在违章停车行为,应承担次要责任,还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提出异议;被告华安XX公司主张其并非适格被告,还称已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完毕,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XX、黄XX均认为原告应承担相应事故责任,且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提出异议。
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的黄光杰律师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积极参与案件审理。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收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材料、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针对各被告的抗辩理由逐一进行反驳,明确事故责任划分依据及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全力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及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原告黄XX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相关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华安XX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黄XX损失269291.66元(不含已支付款项);被告田林县XX公司赔偿原告黄XX损失256510元;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个事要是换个人可能就栽了,其实记住两点就能避免。一是发生事故后要及时保留好相关证据,像病历、票据等,这是索赔的关键。二是遇到责任方推诿赔偿时,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黄XX最终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弥补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黄光杰律师自2020年执业至今,已经负责超过千件案件。深厚的法学功底(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学士期间打下的基础)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问题时格外从容。他精准界定诉讼主体及责任划分,有力反驳被告方的不合理抗辩,推动法院作出公正判决。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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