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初,XXX公司觉得自己通过合法背书转让取得汇票,到期提示付款被拒付,追款应该问题不大。毕竟这汇票是经过正规流程拿到的,自己的权益理应受到保护。然而,当他们要求两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支付票据款及相应利息时,问题爆发了。
青岛XXX公司提出“非合法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等抗辩,这让XXX公司慌了神。他们自己尝试去应对这些抗辩,但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情况变得更糟。公司负责人反复想不通,明明自己是合法持票人,怎么就被对方挑出这么多毛病呢?焦虑和自我怀疑笼罩着他们。
在辗转中,XXX公司找到了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的丁晓霞律师。丁晓霞律师执业多年,承办过超400件合同纠纷案件,经验丰富。
丁律师在梳理材料时,发现了几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比如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入库通知单等,这些能证明公司基于真实交易取得票据,是合法持票人;还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能佐证票据记载完整、背书连续;票据追索信息查询打印件,能证明提示付款被拒付的事实及追索流程。
围绕这些细节,丁律师制定了诉讼策略。她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这些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反驳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比如翻出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等交易凭证,调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相关记录等。
庭审中,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青岛XXX公司坚持自己的抗辩理由,而丁律师则以真实交易凭证和连续背书记录为依据,证实原告合法取得票据,具备持票人资格;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记录,证明在到期日当天即发起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明确原告已通过电子系统发起线上追索,履行了追索义务,有权向背书人主张权利。
最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丁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青岛XX公司、邯郸市XXX水处理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南通XXX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XXX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及相应利息。听到判决结果,公司负责人原本极度紧张的心情瞬间放松,长出了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交易时保留好合同、清单等凭证,证明交易的真实性。第二,票据操作按法定程序来,及时提示付款并保留记录。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遇到法律纠纷别慌,关键细节可能扭转局面。只要积极应对,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案子里,丁晓霞律师准确把握票据追索权的构成要件,全面梳理关键证据,有力反驳被告抗辩,助力公司成功追回票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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