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1月,杨X驾驶超标电动三轮车与李X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交警认定杨X负主要责任。李X自行鉴定为十级伤残后诉至法院,要求杨X赔偿162716.99元。杨X对责任划分有异议,认为部分赔偿费用不符规定,委托俞云才律师应诉。
俞云才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2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60余件。接手案件后,俞云才律师首先对原告提交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审查,发现认定书对事故发生时双方的行驶状态描述模糊。他通过调取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验证了杨X在事故发生时的部分操作并无明显过错,这一发现为后续主张合理责任比例提供了有力支撑。
接着,俞云才律师逐页比对病历资料,发现病历中部分检查项目与本次事故导致的伤情关联性不大。他联系相关医学专家进行咨询,确认这些项目不应计入赔偿范围,这一动作直接影响后续对赔偿费用的核算策略。
在审查三期鉴定时,俞云才律师凭借执业多年比对过上千份类似鉴定报告的经验,发现鉴定报告中确定的误工期过长。他通过调取李X所在单位的考勤记录,验证了李X实际误工时间远短于鉴定报告的结论,为剔除不合理的误工赔偿提供了依据。
俞云才律师担任律所副主任、合伙人,还是某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他还申请调取气象数据,发现事故发生当天天气状况不佳,这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影响,进一步论证双方责任比例应重新划分。同时,他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告单位的收入证明原始凭证,发现原告存在虚开收入证明以提高赔偿金额的情况。
最终,法院采纳俞云才律师的多项质证意见,未按原告单方鉴定认定误工期,依法酌定赔偿期限并核算损失。认定原告合法损失154186.77元,杨X承担70%责任,扣除已垫付的4126.6元后,仅需赔偿103804.14元,大幅核减了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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