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15年左右,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与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始业务往来,由铁粉厂供应食品公司铁粉。2015-2016年部分业务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其余以电话下单确定。合同对交货地点、运输方式、验收标准、结算方式等做了约定,还明确了不同时间段铁粉和特铁粉的单价。业务期间,货物送达后由食品公司仓库主管签收,食品公司在铁粉厂出具增值税发票后支付部分货款。2016年5月24日和11月30日,双方两次核算对账,确认食品公司尚欠货款。之后双方继续业务往来但未再签合同,食品公司仍以电话订购。铁粉厂多次供货,食品公司签收并认可,铁粉厂也按要求开具发票。然而,2016年11月30日对账后,食品公司仅支付5万元货款,铁粉厂催款无果后诉至法院。
核心争议点
1.2017年铁粉和特铁粉的单价如何确定
2.食品公司应支付的货款金额及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争议点拆解
争议点一:2017年铁粉和特铁粉的单价如何确定
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在2015-2016年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不同时间段铁粉和特铁粉的单价,2016年5月24日和11月30日的对账中也标注了价格范围。2017年双方未签订合同,但继续业务往来。
双方各自主张:铁粉厂认为2017年铁粉价格应按以往交易习惯确定,特铁粉按4700元/吨计算;食品公司未明确提出单价主张。
法院最终认定:依照合同法规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依照交易习惯进行确认。法院根据双方以往交易习惯中约定的单价,酌定2017年铁粉的价格按4050元/吨予以计算。对于特铁粉的价格,双方以往交易价格在4900-5300元/吨之间,现铁粉厂陈述按4700元/吨计算,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确认。
争议点二:食品公司应支付的货款金额及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法院查明的事实:2016年11月30日双方对账后,食品公司尚欠货款543362.25元,之后又有新的供货,食品公司仅支付5万元。
双方各自主张:铁粉厂要求食品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食品公司未提出异议。
法院最终认定:根据确定的单价和供货数量,计算出食品公司应支付的货款金额。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食品公司支付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限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货款XXX.75元及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50%计算的逾期利息,驳回浏阳市XX某某铁粉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进行商业交易时,一定要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产品的价格、质量、交货时间、结算方式等关键条款,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要注意保留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如订单、发票、送货单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证明交易习惯和实际情况。催款时要及时,并保留好催款记录。
结尾
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依据交易习惯确定了货物单价,判决食品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保障了铁粉厂的合法权益。董爽律师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专业方向为公司法。执业前她曾任职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积累了深厚的司法审判实践经验。执业至今,她承办了大量案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0%。在处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时,清华大学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派上了大用场。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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