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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X1、周X、关X2要求郑X给付66号院拆迁房屋补偿款等诉求被驳回,两套回购房屋由关X2、郑X、关X3按份共有。关X1等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份材料被送到了北京的律师彭艳军手中。执业第11年的彭艳军在婚姻家事、遗产纠纷、房屋继承等领域经验丰富,处理过大量类似复杂案件。他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一审判决书和相关证据。
在二审中,彭艳军指出,本案中的主要证据《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明确关X2系诉争66号房屋的被拆迁人,关X1、周X未被列为被拆迁人或所有权人,其诉求缺乏合同依据。而且,关X1、周X已在北京市××2号获得拆迁补偿,不能将两处拆迁利益混同。
关于关X2提出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其与郑X的夫妻共同财产,彭艳军强调本案系分家析产纠纷,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性质不同,不应一并处理。同时,对于关X2称住房困难,一审以确定份额方式处理房屋符合实际情况,关X2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住房困难。
最终,二审法院认可了彭艳军的观点,认为关X1、周X、关X2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彭艳军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帮助郑X、关X3在二审中维持了一审的有利判决,避免了可能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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