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X、王XX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起诉,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他们辩护的律师是来自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他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苏湖城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近千件,尤其专精于重特大复杂刑事案件辩护,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次面对程X和王XX的毒品贩卖案件,他深知挑战巨大。
案件中,2013年3月15日凌晨,邱XX向盖山派出所举报“晓X”(陈XX)贩卖毒品,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经过一系列联系,程X、王XX、陈XX约定以每克260元的价格向邱XX贩卖冰毒。交易完成后,邱XX提出再购买100克冰毒,陈XX下楼从程X处取得冰毒返回并交给邱XX,随后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王XX、陈XX。
在辩护过程中,苏湖城律师针对案件的多个关键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于程X的辩护人提出的100克冰毒交易未完毕应认定为未遂的意见,苏湖城律师认为,王XX、陈XX已将100克毒品交给邱XX,毒品交易实际已完成,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于原判认定程X为主犯的问题,苏湖城律师指出,程X在接到王XX有人要买毒品的电话后,积极组织、提供毒品给王XX,并确定毒品价格,开车送王XX、陈XX到毒品交易现场,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可认定为主犯。
对于王XX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从陈XX身上扣押的9.1克冰毒不能计算在王XX的涉案数量中的意见,苏湖城律师认为,王XX与陈XX是共同犯罪,从陈XX身上扣押的9.1克冰毒应计入王XX贩卖毒品的数量。同时,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侦查机关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由此取得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意见,苏湖城律师表示,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苏湖城律师虽未能改变判决结果,但他在整个辩护过程中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能力。他曾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还经福建省律师协会考核评定为福建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他的执业事迹受到了多家媒体的专访报道,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及法治建设中的专业精神与突出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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