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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南省郑州市XX区人民法院,原告单某某起诉六被告劳动争议案立案审理。原告主张自2006年起先后在六被告处工作,社保与工资由各被告交替负责,认为各被告存在混同用工,要求六被告共同支付经济补偿金334,490元。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曾与被告一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由被告一分期支付补偿金,原告仍主张六被告共同担责。
接手本案的是律师王世奇。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原告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各被告存在混同用工?其对被告五的诉求是否已过时效?
为了查证,王世奇律师逐页翻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仔细研究其中条款,确定用工主体及补偿责任。同时,律师还调取各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各被告的法人独立性。此外,律师查阅原告提交的仲裁申请和诉讼材料,精确计算时间节点。
最终,律师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五与其他被告存在混同用工,且原告对被告五的请求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及诉讼时效。法院采纳了王世奇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对被告五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业至今承办超200件案件的王世奇律师表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合同条款的细致审查和时效的精准把握至关重要。他计划构建一套劳动争议案件证据审查和时效判断的知识工具,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更高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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