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月,原告浙江某融资担保公司为被告周某与案外人的融资租赁合同提供担保,因周某违约,该公司代其偿还330680元。随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2024年5月8日法院判决周某偿还代偿款及利息等费用。然而判决生效后,周某并未履行。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却因周某名下财产不足,仅执行到43765元,执行陷入僵局。后来公司查明,在追偿权诉讼期间,即2024年4月15日,周某将其名下价值数十万元的房屋以1万元的明显不合理低价出售给其父周某某,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公司认为周某与周某某恶意串通、低价转移财产,严重影响债权实现,于是委托郭笑云律师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郭笑云律师执业以来承办了百余件案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经验丰富。接受委托后,她迅速展开工作。首先,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了案涉房屋的权属变更记录及买卖合同,锁定转让时间、价格及受让人身份,证明转让发生在诉讼期间、价格明显不合理、受让人系近亲属。接着,向法庭提交生效判决及执行相关材料,论证该房屋转让行为导致执行不能,符合撤销权的实体要件。当被告辩称房屋系周某某出资购买、登记在周某名下仅为借名贷款时,郭笑云律师指出不动产物权采登记公示制度,被告未能提供出资证据,且周某某在庭审中自述表明其明知债务存在,成功反驳了被告的抗辩。此外,她还成功主张由债务人承担原告支出的8000元律师费,并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案涉房屋交易状态,保障判决生效后的执行。
郭笑云律师长期认为,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较为常见,债权人应及时关注债务人财产动态,保护自身权益。法院最终全面支持原告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判令周某某返还房屋并恢复产权登记,周某支付律师费8000元,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债权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保障。
对于债权人而言,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债务关系形成时,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和监控,一旦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等可能损害债权的行为,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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