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郭XX与被告孙XX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孙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XX支付违约金350500元;三、驳回原告郭XX的其余诉讼请求。”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广东晟桓律师事务所黄晓阳律师一场艰难的法律攻防战。
黄晓阳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0年,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行政执法、遗嘱继承等领域经验丰富。此次房产合同纠纷案件,接案时,黄律师初步判断难点在于被告可能会以不知情房产查封情况进行抗辩,且原告已知晓查封情况这一事实对己方不利。但根据《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对房屋真实性负责并保证没有查封情况,黄律师认为可以从这一合同条款入手,将房产被查封问题归责于被告。
在证据收集方面,黄律师仔细研读合同资料,全面梳理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文件和沟通记录。他发现被告虽辩称不知情,但在合同签订后消极不作为,未积极解决房产查封问题以继续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这种消极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涉案房产签订合同前已处于查封状态能否完全归责于被告,以及《买方主体变更确认书》和《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被告主张原买方签订购房合同系炒房投机,合同不成立,但黄律师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反驳。同时,针对被告称原告已知晓查封情况的说法,黄律师强调原告知道查封实情的时间紧迫性,且被告的消极不作为才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在这个关键环节,黄律师扭转了局面。他依据《合同X》中关于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的规定,有力地论证了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最终,法院采纳了黄律师的观点,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为当事人争取到了35万余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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