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上诉人提出“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上诉理由,让继承人A先生、B女士陷入绝望。这正是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汪育倩接手此案时面对的死局。
汪育倩毕业于吕梁学院,扎实的法学知识为她处理案件提供了坚实基础。接受委托后,她迅速全面梳理案情,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制定了详细的答辩策略。在证据梳理与固化方面,她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因为在民商事案件中,证据链的完整性至关重要,她清楚只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及出借义务已履行。通过确认C女士及G女士的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完全吻合,且证人F先生的证言能完整还原借款过程,她成功为案件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对于上诉人主张的诉讼时效已过,汪育倩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E先生曾于2016年12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视为上诉人同意继续履行债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且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所以诉讼时效未届满。这一精准的法律判断,源于她多年来承办民商事案件所积累的经验。
在债务人主体及公章真实性问题上,上诉人否认《借据》公章真实性并主张其非适格被告。汪育倩指出,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申请公章鉴定后又主动撤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结合《借据》明确记载由上诉人承诺支付利息,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还款承诺及后续部分利息的支付行为,足以认定上诉人为案涉借款的实际债务人。
在利息约定方面,上诉人主张《借据》约定“月利率的2%”而非“月利率2%”。汪育倩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及上诉人已按该标准实际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主张该约定应理解为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围绕争议焦点,条理清晰地发表答辩意见,出示关键证据,针对上诉人的各项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充分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得到合议庭认可。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汪育倩的办案习惯。她在处理案件时,会对每一个细节都进行深入分析,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因素。这一习惯源于她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逾300件案件所积累的经验。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时,她会像对待这起借贷纠纷一样,对证据进行反复核查,对法律条文进行精准解读。
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汪育倩的答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先生、B女士的合法债权通过司法程序得到充分保障。案件结束后,汪育倩还会对案件进行复盘,总结经验,为后续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接下来,她又将投入到一起婚姻家事纠纷案件中,继续用她的专业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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