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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环保设备公司与被告木业公司、范X、伍X签订《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相关设备,后被告加购配套设施,全部货款累计250600元。原告完成交付、安装、调试且经被告验收合格,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7160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接手本案的,是2014年开始执业的律师翁鹏威。他第一时间将《设备购销合同》、供货单等核心证据逐页排查,梳理出案涉交易的设备交付、验收、货款结算及催讨等关键事实。2025年7月庭审中,被告木业公司称法定代表人已退出公司且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被告范X、伍X则称已退出公司,还主张设备买贵且安装有问题,均拒绝支付剩余货款。
该律师将在案的证据一一比对,清晰阐释原告已全面履约,设备验收合格,被告未付款构成违约。同时,致电原告相关业务人员,核实被告主张情况,发现被告声称的设备质量、价格等问题均无证据支撑,且范X、伍X行为属职务行为,原告要求其担责缺乏依据。
翁鹏威律师凭借超千件案件积累的实务经验,在劳动和买卖合同纠纷领域,通过逐份分析证据、多方核实情况等方法构建证据链,他认为未来此类案件处理中,证据细节挖掘仍是关键,后续应着力构建证据审查知识工具,助力案件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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