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善XX木业公司在一次业务往来中,通过背书转让获得了一张由江苏XX酒店公司开具并承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这本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然而汇票到期后,公司通过系统提示付款却未能获得清偿。公司起初并未在意,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他们想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时,才发现已经超过了法定的两年票据权利时效,陷入了极为被动的局面。在这个关键时刻,他们找到了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俞国锋律师。
俞国锋律师于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他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2013年以“优秀毕业生”的身份顺利毕业。毕业后,他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成为专职律师。俞国锋律师不仅是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还是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民商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其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同时在刑事辩护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此外,他还获得了诸多荣誉,如2018年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2024年被评为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其撰写的论文也多次在嘉兴市律师协会的评选中获奖。
接受委托后,俞国锋律师迅速投入工作,对案件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他收集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信息、背书转让记录、提示付款记录以及原告与前手的增值税发票等,这些证据将成为案件胜诉的关键。
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原告行使权利时已超过《票据法》规定的两年票据权利时效。按照常规的票据追索权诉讼,原告很可能面临败诉风险。然而,俞国锋律师并没有被这一难题吓倒,他深入研究法律,精准地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这一制度被称为“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其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票据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经过仔细测算,俞国锋律师发现原告的该项请求权仍在诉讼时效内。
在庭审中,被告对票据真实性、原告票据权利、票据金额及利息均无异议,但请求法院依法审查原告与前手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俞国锋律师当庭提交了原告与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系基于真实交易关系合法取得案涉票据。他的专业和严谨让被告的质疑无地自容,也让法官对案件有了更清晰的判断。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判决认定,原告虽已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但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承兑人返还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据此,判决被告酒店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木业公司支付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4年11月26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成功追回了全部款项,这场看似艰难的诉讼以胜利告终。
俞国锋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他在极端不利的局面下,另辟蹊径,精准适用法律,为客户挽回了损失。他的成功不仅体现了他个人的专业素养,也为律师行业树立了榜样,让人们看到了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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