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任某、姚某、倪某、曹某、李某、陈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2018年间,任某等人明知“某车前程公司”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材料骗取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仍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协助办理手续,帮助该公司骗取福州某融资租赁公司共计1193万余元。其中任某参与骗取205.1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其余被告人参与骗取35至41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任某被指定由张相奎律师担任辩护人。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诉机关指控任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公司方(这里指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认为任某积极参与了诈骗行为,应按照其参与骗取的金额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然而,张相奎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从犯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任某在整个诈骗过程中,仅起到介绍、辅助的作用,并非犯罪的主要实施者和策划者,所以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任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这体现了他的悔罪态度。
3.主观恶性较小:任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无实际获利,其参与犯罪更多是受到他人影响,主观上并非积极追求犯罪结果,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综合以上因素,请求法院从宽处罚,采纳公诉机关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
判决结果
某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帮助他人骗取对方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任某数额特别巨大。但任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最终判决:被告人任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驳回公诉机关其他不合理的量刑主张。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合同诈骗类案件中,企业和个人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只要参与了诈骗行为,就只能按照指控的全部金额承担责任,忽视了从犯、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的重要性。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在合同诈骗共同犯罪中,对于起到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以及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法院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这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要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教育,避免员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在涉及法律纠纷时,要尊重法律事实,合理维护自身权益。对劳动者的启示是,一旦陷入法律纠纷,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张相奎律师在本案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他全面查阅卷宗,准确把握案件事实和证据;在法律定性上,精准地认定了任某的从犯、自首等情节;在庭审策略上,通过有效沟通和量刑协商,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
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合同诈骗案,张相奎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任某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刑罚,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律师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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