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8月1日起,四川省的李XX在西藏康马县,于建筑公司承建的XX项目从事平地机驾驶工作。2023年11月4日,李XX在工地为平地机加油时不慎摔伤,因伤情初期未明显显现,于11月7日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市人社局经调查后认定李XX所受伤害为工伤。建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工伤认定证据不足,请求撤销该决定。一审法院以“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记录”为由,判决撤销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李XX遂委托律师提起上诉。本案争议焦点为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及李XX延后就医的合理性及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问题。
卓玛律师自2020年开始在西藏-日喀则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起。她从全案材料中锁定通话录音和证人证言作为突破口。通话录音形成于工伤事件发生后,以电子音频的形式存在,内容涉及建筑公司相关人员与李XX或其家属的交流,体现出建筑公司知晓并认可工伤事实;证人证言是由相关同事出具的书面材料,陈述了李XX受伤的相关情况。
卓玛律师深耕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领域,尤为专精刑事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建设工程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在本案工伤认定纠纷中,她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劳动争议领域的深入了解,使其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从复杂的证据和法律关系中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突破点。
接案后,卓玛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首先仔细梳理了全案材料。在审查过程中,她发现证人杨XX(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亲属)的一审证言存在多处矛盾,其客观性存疑。随后,她对收集到的通话录音进行逐句分析,将录音内容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以确认建筑公司知晓并认可工伤事实。同时,她还深入调查了务工人员受伤后的就医习惯和医学常识,以说明李XX因内伤延后就医的合理性。在二审中,她向法院申请重新审查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并提交了通话录音、新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此外,她还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建筑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XX受伤非因工作原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卓玛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筑公司未完成举证义务。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号:
(2025)藏XX行终XX号)。结案前,卓玛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全面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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