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一起婚内赠小三财产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充分展现了顾丽媛律师在婚姻家事领域的专业能力。PX与DX于20XX年登记结婚,20XX年X月离婚。婚姻存续期间,DX与L某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间,通过多种方式向L某进行多笔转账,包含具有特殊情感意义的金额及备注特殊字样的转账。经统计,DX向L某转账总额与L某向DX转账总额存在XXX元差额,该款项系PX与DX的夫妻共同财产,且DX的赠与行为未取得PX同意。
一审由四川XXXX人民法院审理,顾丽媛律师为证明DX与L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案涉转账款项属于未经配偶同意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向法院提交了转账记录、短信聊天记录、DX的当庭陈述等多项证据,并明确主张案涉差额款项应予返还。然而,L某一方辩称其与DX存在投资关系,案涉XX万元转账为投资款,且双方存在大量经济往来,无法认定转账性质为赠与。一审法院经审理,以PX并非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主体身份不适格,且DX与L某之间经济往来复杂,多数转账未备注用途,无法认定转账为赠与为由,判决驳回PX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顾丽媛律师充分发挥其严谨细致的执业风格。她迅速梳理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精准锁定上诉核心要点。她指出,一审法院未对DX与L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作出明确认定,而这一事实是判断赠与行为效力的关键基础;一审法院对案涉转账性质的认定脱离客观事实,L某所称的“投资关系”无任何交易备注、投资约定及分红记录佐证,且DX当庭予以否认;PX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有权主张无效赠与的款项返还。
二审由四川省成都市XX人民法院审理,顾丽媛律师在庭审中条理清晰地发表上诉意见,针对L某一方的抗辩理由逐一驳斥。她重点强调,DX与L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充分证据证实,案涉转账发生在PX与DX婚姻存续期间,DX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L某所称的投资款已由DX通过C某账户予以返还,且L某在统计转账金额时存在重复计算、遗漏款项的情形,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同时明确PX仅主张返还差额款项的一半即XXXX元,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置。
最终,四川省成都市XX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完全采纳了顾丽媛律师的上诉意见,作出(20XX)川XX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L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PX退还人民币XXXX元,并对诉讼费用的承担作出重新划分,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PX与L某各承担一半。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顾丽媛律师在处理婚姻家事纠纷时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为当事人有效维护了合法财产权益,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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