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详情
本案当事人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名下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指控称,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张某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从他人处购入并对外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张某案发后十分焦虑,对刑事诉讼流程和法律后果一无所知。为维护自身权益,他委托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的杨子兴律师担任一审辩护人,全权处理刑事辩护工作。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张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杨子兴律师认为,这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虽未明确强调自首情节,但也未否认张某投案及供述的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确实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认定其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
焦点二:张某认罪认罚情况
在审查起诉阶段,张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杨律师提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院认可了这一点,认为张某的认罪认罚态度良好,符合从宽处理的条件。
焦点三:张某的社会危险性及悔罪表现
杨律师指出,张某无犯罪前科,此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是非暴力性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而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张某严格遵守规定,无违规行为,体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和守法意识,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同时,杨律师积极引导张某退赃退赔,张某将全部违法获利2万元退缴至公安机关,并提前预缴罚金。法院综合考虑这些因素,认为张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
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同时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张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多项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综合其犯罪情节、性质及认罪悔罪态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且张某符合社区矫正的条件。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面临刑事指控时,当事人一定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争取自首情节。同时,要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展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这些都可能成为从轻处罚的关键因素。另外,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也至关重要,律师能够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结尾
本案中,张某原本面临着牢狱之灾,但在杨子兴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最终获得了缓刑判决,得以回归正常生活和经营。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千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有着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在本案中,他精准定位辩护核心,积极推动张某悔罪表现,专业把控庭审环节,成功为张某争取到了从轻处罚。正是他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能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准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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