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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在广东阳江,员工黄X与阳江市XX某畜牧有限公司产生了劳动争议。黄X于20XX年X月与该公司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工作岗位几经变动。20XX年X月,公司以生物安全精益管理提升人均效率及黄X日常工作综合评价不理想、无法胜任本岗位工作为由,将其从生物安全线中转站生物安全专员岗位调至某场分娩舍饲养员岗位。黄X对此表示异议,认为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与其协商一致。公司随后以黄X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唐观红律师自20XX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在接手此案后,第一件事便是查阅黄X的工资发放记录。唐律师曾在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五年,熟悉各类案件处理流程。他发现工资记录能反映黄X的工作情况和薪资构成,对案件的审理有重要作用。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唐观红律师作为专职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主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公司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唐律师擅长处理劳动争议等案件,曾为多起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与黄X的劳动关系,判决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支付黄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XX,XXX元、工资X,XXX元以及加班费XXX元。
唐观红律师处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时,一贯习惯先从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基础资料入手,全面了解劳动者的工作情况和权益受损情况,再结合具体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法律路径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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