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X月,被告人尼XX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被批准逮捕。甘孜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2024)XX号起诉书指控尼XX与如某、生某某、龙XX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共同犯罪,涉案损毁公有挡墙及文化墙价值42794.39元,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尼XX在共同犯罪中参与施工,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贾小燕律师接受甘孜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尼XX的一审辩护人后,马上开展了全面的阅卷工作,仔细梳理案件的每一份证据材料。
贾小燕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已处理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近两百件。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她在面对这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时,有着独特的审查视角。在多次会见被告人尼XX时,她凭借自己长期坚持的认真负责的执业方法,耐心地核实案件细节。她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影响案件走向的线索,围绕尼XX在案件中的角色定位、量刑情节等核心问题展开细致分析。她曾参与多项公益法律服务活动,这让她更加注重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也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用心对待每一个细节。
甘孜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指控四名被告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共同犯罪。贾小燕律师当庭提出的核心辩护意见被法院部分采纳。法院经审理查明,四名被告人公然毁坏公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系共同犯罪。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尼XX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罪轻辩护意见。开庭前,贾小燕律师还补充整理了尼XX取得被害单位书面谅解的证据。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尼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贾小燕律师处理此类刑事案件,一贯采用先全面阅卷梳理证据,再多次会见被告人核实细节的方法。她会围绕被告人在案件中的角色和量刑情节进行深入分析,精准定位辩护焦点。她擅长在复杂的案件中挖掘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为被告人提出专业的罪轻辩护意见。贾小燕律师的执业领域集中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工伤等领域,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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