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晓光律师代理被告(当事人),抗辩公诉机关的虚假诉讼罪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两名当事人伙同他人,以捏造的借款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涉嫌虚假诉讼罪。当事人面临一旦罪名成立,将受到刑事处罚的风险。
公诉机关认为,当事人以捏造的借款事实提起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若当事人被判定有罪,将面临刑事处罚,这会给其生活和名誉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接受委托后,唐晓光律师第一时间全面阅卷,迅速制定辩护策略。一是进行法律定性上的突破,严格依据刑法及司法解释,主张虚假诉讼罪需“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本案存在真实借贷,仅对本息计算存在争议,不属于捏造事实。二是组织与梳理证据,发现案涉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借款、结算、重新出具借据均由当事人父亲生前完成,两名当事人未参与前期借贷,对具体金额、利息计算不知情。三是论证主观故意,指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明知借据存在虚增、倒签日期等情形,不具备虚假诉讼的主观故意。四是攻击程序与证据瑕疵,指出案件曾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被批捕,后续补充侦查未完善证据,指控证据未达确实、充分标准。
庭审中,公诉机关坚持指控当事人构成虚假诉讼罪。唐晓光律师回应称:“本案存在真实借贷关系,并非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不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律师还指出公诉机关证据存在瑕疵,无法证明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
法院最终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采纳了唐晓光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当事人无罪。本案取得无罪判决的结果,为当事人保住了自由,避免了刑事处罚。
本案在公诉机关指控明确、证据看似充分的情况下,凭借唐晓光律师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的细致审查,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判决,充分展现了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与实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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