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征用不动产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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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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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征用不动产的规定是征用不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其实,说白了就是政府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而征用民众的房产或者土地使用权。其他的关于征用不动产更加详细的规定,主要是体现在土地管理法和当地政府出台的征地补偿管理办法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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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一、《民法典》征用不动产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政府征收土地程序新规有哪些?

1、先补后拆。

拆迁涉及到被拆迁人的直接利益,补偿又是拆迁的关键,二者都是容易引起矛盾和摩擦的激发点。在保护被拆迁者利益上,必须遵循“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过去拆迁都是先腾空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今后,被拆迁人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再搬迁,能够最大程度地避免房屋被拆却拿不到补偿款甚至‘拆了旧房没新房’的局面。补偿方式多样选择,尊重被拆迁人的选择,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2、拆一还一。

如果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那么以1:1的面积计算标准将自己的房屋与拆迁方提供的房屋进行置换是最基本的利益保障。

3、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

补偿原则是拆迁行为必须保证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即拆迁户的生活水平在拆迁之后应等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

4、不得进行非法拆迁、不得停水停电逼迁。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地引发的一些社会问题很大程度上的损坏了国家政府的形象,所以,也是从根本上通过我国的《民法典》为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而且,《民法典》也特别强调给予的补偿必须是公平合理的,只不过从根本上来说,民众对于政府统一制定的征地补偿方案大多数都只能接受,过高或者过低的,民众是没有很大的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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