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X原被原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另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乙X同样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二人不服提出上诉,案件陷入了当事人急切寻求改判、法律关系复杂难辨的困境。原审认定甲X与乙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新闻工作者身份索要钱财,但其中的罪名定性、数额认定等问题存在诸多争议,让案件走向扑朔迷离。
甲X委托了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的李建鹏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深入分析。他仔细查阅了大量的卷宗材料,对每一个细节都进行了反复推敲。通过梳理证据和法律关系,他发现原审在罪名定性上存在错误。甲X与乙X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以相关单位存在问题为要挟索要钱款,该行为更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敲诈勒索罪。同时,李建鹏律师还提出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不应计入数额,以及乙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等观点。在二审庭审中,他围绕这些辩点,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论证和辩护。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建鹏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最终判决维持原审中对甲X犯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原审中对甲X、乙X犯敲诈勒索罪的定罪量刑及责令退赔的判项。甲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判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乙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这一结果让甲X的总体刑期从十三年六个月降至九年,为当事人大幅减轻了刑罚。李建鹏律师在日常工作中,依旧凭借其丰富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为每一个案件精准分析,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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