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B某名下的文化艺术公司主营高端管乐器进口、销售与艺术培训,是多家知名乐团的定点合作机构。但在经营过程中,B某涉嫌通过多种方式走私普通货物。他与国外供货商共谋,将本应按一般贸易申报的萨克斯、小号等乐器,通过水客带货、低报价格、伪报贸易性质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海关初核偷逃税额超过100万元,按照法律规定,B某极可能按个人犯罪处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便按单位犯罪,100万元也是“情节严重”的分水岭,将直接跳档加重量刑。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认为B某实施了走私普通货物的犯罪行为,偷逃税额超过100万元,应按个人犯罪处理。而B某一方则希望认定为单位犯罪,并精准核减税额,将数额压至100万元以下,为缓刑创造条件。B某强调公司一直合法经营,是因自己对海关政策理解不足,被供货商误导才涉案,一旦自己被判实刑,公司将难以为继,员工也会失业。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周文达律师团队介入后,进行了细致的阅卷工作。对于主体定性,侦查初期办案机关倾向于认定B某个人犯罪,理由是走私行为与他个人资金流高度关联。但律师阅卷后发现,走私行为是为公司经营所需,乐器用于公司业务,违法所得归公司账户,公司合法注册且具备资质,涉案行为是B某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作出,符合单位犯罪认定规则。在税额核定方面,律师发现海关初期计核结果存在数量重复计算和合法交易混入的问题,水客带货部分与低报价格部分有少量重叠统计,且公司部分合法一般贸易进口记录未被剔除。
法院的认定逻辑
对于主体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走私行为体现了单位整体意志,利益归属于公司,主体适格且决策程序符合单位犯罪规则,所以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将公司列为被告单位,B某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税额核减方面,律师指出原核定证明书程序违法、事实错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海关重新计核后将偷逃税额定格在94.8万余元。因为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税额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对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有机会适用缓刑,所以这一核减为B某争取缓刑创造了条件。
最终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作出量刑建议:被告单位某文化艺术公司罚金人民币95万元;被告人B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全部量刑建议,B某最终获缓刑结案。
这个案子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周文达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尤其是涉及进出口业务的企业,要准确理解海关政策,避免因合规意识不足而陷入法律风险。如果不幸涉案,要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律师会从案件的各个方面寻找突破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尾
这起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最终以B某获缓刑结案,不仅让B某重获自由,也让他的公司得以继续经营,众多员工保住了工作。周文达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中国政法大学的学习经历打下了坚实基础),在处理这起复杂的走私案件时格外从容。执业的这些年里,他承办了近600件刑事案件,其中经济犯罪类案件占比达60%以上。正是由于多年的积累,让他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关键突破口,从主体定性到税额核减,每一步都为B某争取到了最有利的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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