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XX自2016年起就将服务器交给廖XX托管用于做网站,起初廖XX并不知晓蔡XX利用服务器开设私服。直到2019年8月,蔡XX因听闻有人因开设私服被抓而心生害怕,廖XX得知情况后要求其关闭游戏,蔡XX照做了。但由于蔡XX交的服务器托管费未到期,廖XX并未关闭服务器。此后,蔡XX依旧每月给廖XX转托管费,廖XX也未再追问服务器是否还用于开设私服,甚至还将服务器委托给XX公司托管以赚取差价。
案发后,廖XX于2020年4月13日到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投案自首,并退缴了违法所得18.41万元。此时的廖XX,面临着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的指控,他的命运似乎被乌云笼罩。
就在廖XX感到绝望之时,刘月刚律师介入了此案。刘月刚律师有着二十余年刑事办案经验,处理过300+刑事案件,其中不乏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他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接到案件后,立刻展开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
刘月刚律师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关于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从犯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认罪认罚的规定。他发现,廖XX虽然实施了相关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从犯、自首、认罪认罚,违法所得已退缴、现实表现良好等情节。
刘月刚律师凭借其精细化的辩护风格,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他在意见中详细阐述了廖XX在整个事件中的情节和应考虑的从轻因素,指出廖XX在得知蔡XX开设私服后采取了要求关闭游戏的措施,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其主观恶性较小。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刘月刚律师的意见,认为廖XX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XX不起诉。公安机关扣押的廖XX违法所得18.4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廖XX的案件并非个例。在另一起非法经营案中,被告人于X2在朋友于X1的要求下,参与了非法经营烟草的活动。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于X1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卷烟并销售,获利三千余元。2019年5月至8月,于X2帮助于X1收购卷烟并送货、提供银行卡回收烟款,二人销售金额共计476386元,获利四千余元。2019年8月16日,二人被抓获归案。
刘月刚律师担任于X2的辩护人,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于X2进行辩护。他指出于X2在案件中属从犯,且其亲属积极退缴非法获利并预缴罚金。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于X2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还有曾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曾XX在曾X3的介绍下加入网络黄金推广系统,后发展会员达30人以上且层级达3级以上,直接或间接吸收传销资金266万元,提现163万余元。刘月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提出曾XX系自首、积极退缴非法所得、体弱多病且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法院最终考虑到曾XX属从犯、有自首情节、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等因素,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刘月刚律师始终秉持着“以精湛的专业技能、精细化的辩护风格、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提供建设性和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的执业理念,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二十余年,用专业和责任为无数当事人的命运带来了转机,让法律的公正和人性的温暖在每一个案件中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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