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合伙协议纠纷中,原告曾某与被告廖某合伙承包水电安装工程,项目结束后,曾某拒绝与廖某清算,且合伙账目在廖某手中。曾某自行起诉,法院以未经清算为由驳回诉请。曾某找到郭律师后,郭律师经审查未坚持上诉,而是另案起诉。但一审再次以未经清算驳回。郭律师坚持上诉,二审法院认定一审基本事实不清、裁判错误,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郭律师充分阐述观点,最终一审支持了诉讼请求,二审驳回被告上诉,曾某胜诉并全部执行到位。
行政协议纠纷里,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水利部门签订水库及山地长期租赁合同,被告单方解除协议,原告起诉要求赔偿2000万余元及利息。郭律师代理此案,提交租赁合同、终止通知、资产评估报告等关键材料。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就补偿金额、支付节点、资产移交等达成一致,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1400余万元。
合作协议纠纷中,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乙公司未按约定投入设备和资金,甲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告知书》。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50万元,甲公司反诉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备用金50万元。郭律师和钟律师代理乙公司本诉及反诉,最终双方达成调解,确认协议解除,甲公司交付检测设备及软件,放弃50万元赔偿请求。
在合伙协议纠纷的庭审中,关键交锋在于对合伙清算的认定。原告认为未经清算无法确定权益,郭律师则强调虽然未经清算,但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可以确定曾某的权益。郭律师指出合伙期间的收支情况、项目完成情况等证据足以支持曾某的诉求,而不能仅仅以未经清算就驳回。
最终,在这三起案件中,法院分别采纳了被告方的观点。合伙协议纠纷中曾某胜诉并执行到位;行政协议纠纷达成调解,被告支付补偿款;合作协议纠纷达成调解,本诉被实质驳回,反诉目的基本实现。
从这些案件中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深入审查原诉讼方案,及时调整诉讼策略,如在合伙协议纠纷中另案起诉;二是充分收集和梳理证据,以有力证据支撑观点,像行政协议纠纷中提交关键材料;三是在庭审中据理力争,强化证据与法理逻辑,坚守抗辩立场,如在合伙协议纠纷二审和合作协议纠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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