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晓霞律师执业以来承办过超1000起案件,其中合同纠纷超400起。这次遇到的案件中,原告公司通过合法背书转让取得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第三人公司,被告两家公司为票据连续背书人。汇票到期后,原告公司按期提示付款却被拒付。于是,原告公司委托丁晓霞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支付票据款及相应利息。
丁晓霞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厘清这是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她结合《票据法》相关规定,确定了三个维权核心要点,即证明原告系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票据背书连续有效,并以此制定了诉讼策略。
在办案风格上,丁晓霞律师侧重于证据链整理。她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包括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入库通知单,以此证明原告基于真实交易取得票据,是合法持票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佐证票据记载完整、背书连续;票据追索信息查询打印件,证明提示付款被拒付的事实及追索流程。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反驳了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
庭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非合法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等抗辩,丁晓霞律师逐一进行了回应。她以真实交易凭证和连续背书记录为依据,证实原告合法取得票据,具备持票人资格;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记录,证明原告在到期日当天即发起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明确原告已通过电子系统发起线上追索,履行了追索义务,有权向背书人主张权利。由于两被告及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丁晓霞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陈述案件事实、出示全部证据,详细阐释票据追索权的法律依据,确保法院全面查清案件真相。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及第三人连带给付原告票据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也由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负担。最终,原告公司的票据债权得到全额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丁晓霞律师长期认为,在票据交易中,交易凭证和票据记录等细节属于高频漏洞,当事人一定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对于企业来说,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进行票据交易时,仔细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时留存相关交易凭证,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避免类似的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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