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肖XX等五人作为原杭州XX经营部经营者李XX的继承人,与被告深圳市XX公司就XX银行大楼装修工程的石材供货合同产生争议。2010年6月9日签订的合同,约定原告提供石材,经对账被告尚有774572.6元货款未结清,但被告却辩称已付清。
潘登律师接手此案,他毕业于云南民族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在此刻发挥了重要作用。他首先收集整理了石材供货合同、结算清单、相关判决书等关键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由于原经营者李XX死亡,主体资格成为一个难题,潘登律师通过(20XX)浙XX终字第10XX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原告的适格诉讼主体地位。
面对被告对结算清单真实性的质疑,潘登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实务经验和专业的法律分析能力,坚持主张结算清单加盖被告公章并由经办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力。他积极应对被告提出的公章鉴定申请,从证据形式上完成举证要求,还对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进行专业分析,为当事人争取有利认定。在三次庭审中,潘登律师围绕合同效力、结算清单真实性、工程量计算等核心争议点展开有力辩论,运用优势证据原则维护当事人权益。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应支付货款546073.60元,支持原告违约金请求144163元,并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为当事人挽回损失合计690236.60元。
在另一起案件中,原告颜X与被告杭州XX科技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被告却迟迟未按照约定数量向原告提供设备。潘登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双方的微信、电话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他依据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在于被告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这一思路,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返还款项给原告。被告不服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认为被告未能履行主要义务,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还有一起案件,原告杭州XX物流中心XX交易市场XX食品商行与被告刘某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被告陆续通过微信、电话形式向原告要货,原告以货运形式发送至被告指定地点,被告却不予理会原告结清货款的要求。潘登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双方的微信、电话沟通记录、货运送货记录,并指导原告进行取证,明确双方的货款金额。根据前期整理的证据,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合同关系,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组织诉前调解,原告证据充分,货款金额得以确认,被告分期履行中。
潘登律师作为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在合同领域尤其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方面有深入研究,还率先提出合同类型两分法。他在这些案件中,用学术沉淀与行业视野降维解构个案痛点,不仅为当事人解决了实际问题,更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合同纠纷处理的规则,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参考。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