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5月,李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某曾在徐州北三环项目部担任质检员,后调往其他项目部任技术质量部经理。2017年9月,徐州北三环项目竣工,2021年6月公司确定该项目考核兑现奖金为1647.17万元。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2022年1月以“全年一次性奖金”形式为李某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金额合计14.8万元,但实际未支付。
2022年5月,公司单方将李某岗位从技术质量部经理调整为技术主管,岗位工资从5400元降至3500元。2022年7月21日,李某以公司拖欠竣工考核奖金、克扣工资、单方降职降薪等为由,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李某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2445.24元/月。
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其大部分请求。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奖金、不支付经济补偿等。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提出了多项抗辩理由。对于竣工考核奖金,公司称李某未交纳风险抵押金、未签订责任书,依据《项目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兑现办法》不应发放奖金;对于降职降薪,公司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认为变更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员工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还主张李某存在旷工扣款3085元。
魏艳梅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奖金支付依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公司为李某申报个税的记录,足以证明公司已确认该笔奖金。同时,《中建七局项目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兑现办法》规定风险抵押金交纳范围为“项目部门、工区负责人及以上职务人员”,李某在徐州北三环项目任质检员,不属于强制交纳范围,且公司已实际为奖金报税,应认定符合发放条件。
2.降职降薪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公司单方降职降薪,未经协商一致,且李某于2022年7月21日收到5月份工资(显示降薪)后立即提出解除,说明其明确表示不同意降薪,不存在“未提出异议”的情形。
3.旷工扣款无依据: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存在问题,2022年1月考勤表经司法鉴定非李某本人签名,2022年4月、6月考勤表公司自认系他人代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考勤记录,公司自制考勤记录未经员工确认,不能作为扣款依据。
综合以上论证,公司的行为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李某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全面采纳了魏艳梅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公司应当支付竣工考核兑现奖金14.8万元;单方降薪缺乏依据,应补足工资差额5700元;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149342.88元;支付年休假工资5536.63元;返还风险抵押金50000元;鉴定费3000元由公司承担。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用工领域,一些企业存在错误认知,如认为可以随意调整员工岗位和工资、以各种理由拒发奖金等。本案确立了重要的裁判规则:奖金一旦申报个税,应视为公司有支付意愿,不能随意以未交风险抵押金等理由拒发;用人单位单方降职降薪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否则构成违法变更劳动合同。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在处理劳动用工问题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于劳动者来说,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采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魏艳梅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她通过收集个税申报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为案件胜诉奠定了基础;在法律定性上,精准把握法律法规,准确认定公司的违法行为;在庭审策略上,有条理地进行论证,有力地反驳了公司的抗辩理由。
劳动权益无小事,每一个案件都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魏艳梅律师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负责的态度,为劳动者撑起了法律的保护的伞,让公平和正义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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