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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某甲找到在上海嘉定区执业的盛春龙律师,委托其代理离婚诉讼。某甲与某乙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子某丙。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差异大,常发生争吵,自2012年2月起双方分居。某甲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离婚、抚养婚生子某丙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某乙则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这个案子的麻烦在于,要证明双方感情不和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并非易事。被告很可能会抗辩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比如以工作原因导致两地分居为由。而且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也需要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盛春龙律师接手后,开始一项一项地处理。他首先分析了案情,指导原告进行各方面证据的收集整理。收集原、被告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若实在无法举证,就让当事人详细陈述感情破裂的原因。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如原告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同时收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儿子健康成长的证据。随着这些工作的推进,案件走向开始变化。
最终,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作出判决: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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