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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原告单某某起诉六被告劳动争议案,原告认为六被告存在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334,490元的责任,其证据是与被告一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被告五某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面临需承担补偿责任的困境。
王世奇,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其中企业破产和商事诉讼案件占比约70%,他接手此案后,开展了一系列审查动作。首先,王世奇逐页比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条款字迹,发现协议中明确了用工主体为被告一,补偿责任也由被告一承担,通过与被告一签订协议的相关人员核实,确认协议真实有效,这使得后续抗辩可围绕用工主体清晰展开。
王世奇比对过上千份合同,他锁定协议签订日期,发现原告对被告五的请求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及诉讼时效。经向专业法律机构咨询验证,确定该时效问题可作为有力抗辩点,影响后续策略为提出时效抗辩。
王世奇调取原告与各被告的微信记录,未发现被告五与其他被告存在混同用工的交流内容,进一步验证各被告为独立法人。同时,他申请气象数据,以证明施工时间等情况与被告五无关。通过调查令调取入库系统数据,也未发现被告五与其他被告混同用工的证据。调考勤记录显示,原告的考勤与被告五无关联。最后,对相关文件进行笔迹鉴定,确认文件与被告五无关。
王世奇担任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凭借专业能力,其提出的厘清用工主体、主张法人独立性、主张时效抗辩等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五的全部诉讼请求,为被告五免除了334,490元的经济补偿金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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