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卫军律师是湖南廖香明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25年开始执业,擅长刑事辩护、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企业法律事务等领域。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是段先生,被告是原公司股东赵先生和孙先生。争议焦点在于公司已注销,无法直接起诉公司,需判断股东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段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与深圳某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协议》、支付购车全款的凭证、车辆被抵押权人扣走的事实以及需向下游买家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证据。但缺失的关键证据是公司股东违法减资、未实缴出资、未经清算即注销的证据。
张卫军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调整诉讼策略,将目标锁定在股东个人身上。他通过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全面调取了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发现公司注册资本高达2019万元,两名股东赵先生和孙先生的出资期限长达数十年且均未实缴出资;2024年5月公司违法减资至66万元,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2024年12月公司决议解散,清算组负责人赵先生未将解散事宜书面通知段先生,属于“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的情形。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被告孙先生委托律师提出“权利对象错误、应为优客通公司承担责任”的抗辩。张卫军律师紧扣《汽车买卖协议》的签约主体——公司系独立卖方、购车款打入赵先生儿子账户、公司出具收据等核心证据,有力驳斥了代理关系的存在,获得法庭采信。
最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公司之间成立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因车辆存在权利瑕疵被抵押权人扣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予以解除。公司已注销,股东赵先生、孙先生未举证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亦未举证证明已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原告这一已知债权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应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合车辆使用情况、双方过错及原告已向下游买家赔偿的事实,判决被告赵先生、孙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购车损失5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319.55元,由两被告负担1978.44元。
张卫军律师处理此类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当遇到公司注销、法人主体灭失的情况时,优先从工商档案中深挖股东的出资情况、减资情况以及清算情况等关键证据,通过这些证据来确定股东是否应承担公司债务。同时,紧扣合同的核心证据,有力反驳对方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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