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江苏,王XX于XXXX年X月X日第二次入职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担任保安,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入职当日,王XX在工作时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XXXX年XX月XX日,金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XXXX年X月XX日,淮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为工伤十级伤残。因公司未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王XX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
陈步青律师自2022年开始在江苏执业,他专注于民商事业务领域,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这样丰富的工伤案件处理经验,使得他在面对此类案件时能够迅速抓住关键要点,精准应对。
陈步青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系统梳理了全部证据。这些证据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工资发放记录等。工伤认定决定书在XXXX年XX月XX日出具,明确了王XX所受伤害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于XXXX年X月XX日作出,鉴定王XX为工伤十级伤残;住院病历记录了王XX受伤后的治疗情况;医疗费票据是实际治疗花费的证明;工资发放记录则能证明王XX的工资情况。
在诉讼过程中,陈步青律师主动与承办法官及被告代理人进行沟通。他依据自身丰富的办案经验,一方面向被告方阐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他也从诉讼成本、时间成本以及企业声誉等角度,向被告分析调解解决纠纷的有利之处。他代表原告在赔偿金额上进行合理权衡,既确保当事人的核心利益不受损害,又为调解协议的达成创造条件。
最终,本案经江苏省XX县XX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被告江苏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王XX81000元。协议同时约定,如被告未按期足额给付,原告有权按照总额90000元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就案涉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免收。在结案前,陈步青律师提交了调解协议,推动了案件的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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