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A在路边正常行走时,被被告A醉酒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A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涉车辆在被告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A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A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61066元。然而,被告B保险公司以被告A醉酒驾驶为由主张免责,被告A也对伤残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这让原告A的索赔之路困难重重。
这份棘手的案件材料送到了来自江西抚州的魏建明律师手中。魏建明从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千件,在交通事故等民商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接手案件后,他针对被告B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免责抗辩,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条例相关规定,明确指出“醉酒驾驶不免除交强险垫付及赔偿责任”的法律原则,有力地反驳了保险公司的无理抗辩。
面对被告A对伤残鉴定的异议,魏建明积极配合法院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他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提前核查原鉴定机构的资质及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在重新鉴定过程中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检查报告等证据。最终,重新鉴定结论维持了十级伤残的结果,为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核心损失的主张提供了坚实依据。
此外,魏建明还全面梳理原告的各项损失,针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项目,严格按照法定标准核算,补充提交门诊票据、病历资料、误工证明、被扶养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虽然部分诉求因证据不足未完全支持,但他通过精准举证确保核心损失(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额获赔。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A醉酒驾驶构成侵权,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B保险公司虽主张商业险免责,但交强险仍需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重新鉴定后维持十级伤残结论,依法核定各项损失。被告A已垫付的费用依法抵扣后,被告B保险公司需赔偿原告A108115.3元,被告A需赔偿鉴定费1900元。魏建明律师成功帮助原告A在不利局面下实现了索赔目标,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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