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浙江甲X公司与宁波XX公司对簿公堂。2017年1月18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浙江甲X公司承建宁波XX公司年产45万立方米轻质瓷化真石保温建筑板(块)生产线项目一期厂房工程。浙江甲X公司诉求宁波XX公司支付工程款1237747元及利息、拖延竣工验收期间违约金等,并确认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宁波XX公司则反诉要求浙江甲X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等。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桩基和水电安装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否为浙江甲X公司。汪家道律师介入后,首先详细查阅了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及相关结算文件,试图从中找到关键线索。
汪家道律师自2016年正式执业,至今已有多年,加上之前在宁波开成法律服务所的工作经历,已有二十年的法律服务生涯。他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其中成功办理相关建筑工程、合同相关案件350余件,专精于建筑工程案件。这些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审查此案时,有着独特的视角。他深知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合同条款和施工细节的重要性。在本案中,他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对建筑工程领域的深入了解,仔细比对合同约定与实际施工情况。同时,他拥有四级律师职称和高级经济师职称,形成了“法律+经济”的复合知识结构,这使他在审查证据时,不仅能从法律角度分析,还能从经济成本和效益等方面综合考量,为案件的处理提供更全面的思路。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宁波XX公司支付浙江甲X公司工程款123774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拖延竣工验收的违约金,浙江甲X公司在工程款范围内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浙江甲X公司需支付宁波XX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二审中,宁波XX公司提交了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证据,但汪家道律师对这些证据的三性提出异议,认为不属于二审新证据。法院经审查未认定这些证据,维持了一审判决。在开庭前,汪家道律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深入分析,针对其证明目的准备了详细的质证意见,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汪家道律师处理此类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一贯采用先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再结合实际施工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分析的方法。他会重点关注施工范围、工程款支付、工期等关键条款,以及实际施工中的变更情况。同时,他会对相关的结算文件、验收报告等证据进行逐一核对,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汪家道律师的执业领域主要集中在建筑工程、公司法、合同事务、婚姻家庭等纠纷,尤其在建筑工程纠纷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其典型客户包括各类建筑企业和公司,他以专业、尽责的态度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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